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督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4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7-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87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263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372.4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