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640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捞,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4294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92762。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7-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87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滕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