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640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捞,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4294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92762。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7-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87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滕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