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舒满改、某某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6990号 原告:舒满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舒满改与被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舒满改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满改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舒满改负担。 审判员 林  琴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