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多铝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4167-2号
原告汪东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中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阳诉被告驻马店市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多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东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汪东阳负担。
审判长赵丽莉
审判员周岩
人民陪审员黄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靳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