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2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5日,住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8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河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