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25民初491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珍,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珍,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明见,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桥镇老地税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2898198L。
法定代表人:薛勤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苏,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刘明见、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明见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175000元;
二、被告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89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再无纠纷;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3元、保全费1609元,由被告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已当庭给付),由被告刘明见负担289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