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513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豪,男,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56岁左右,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58岁左右,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桥镇老地税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2898198L。
法定代表人:薛勤英,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金强
书 记 员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