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7民初1545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碧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