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达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荣达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6民特123号
申请人:**,男,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1984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泰和县,
申请人: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3办公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B。
法定代表人:胡家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水华,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江西省**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7年9月5日经泰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受伤在泰和县中医院、泰和县人民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及北京博爱医院康复治疗的费用已由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全部结清,**医疗终结,以后发生所有费用与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受伤导致截瘫伤残的现实情况,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共计人民币2099750元,扣除**借款199750元,签订协议后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支付190万元整。
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费、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等全部费用。
根据2017年8月26日泰和县法制办、泰和县公路分局在泰和公路分局二楼会议室主持的会议内容,并多方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方案。
1、签订本协议后,在2017年9月8日前依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完善伤残鉴定资料,否则本协议无效。伤残鉴定后,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即支付**20万元,**同时出具谅解书。
2、鉴于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建筑团体险,为了**尽快拿到相关保险款项,**应积极配合完善保险理赔所需要的资料,以便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理赔款项共计75万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如果保险理赔款不足75万元,由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补足差额,在鉴定结论出来后一个月内该批款付清。
3、业主单位吉安市公路局319国道泰和大桥危桥改造工程管理部受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同意在2017年10月1日前从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中代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5万元给**。待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吉安市公路局319国道泰和大桥危桥改造工程管理部受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同意在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再代付44.5万元给**(其中39.5万从工程款扣回,5万元在工程变更或者追加款中扣回),在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
4、剩余的15.5万元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上述款项均汇至**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和澄江支行;账户:62×××71)。
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若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规定,不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则每日按赔偿款的0.5%比例支付违约金给**;**不积极配合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协议的义务,也每日按0.5%比例支付违约金给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协议达成的赔偿,系**在本次事故中损害的全部赔偿,签订协议后,视为双方就此事达成的一次性了结。在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遵守协议内容的前提下,**不得就此事再向任何部门主张任何诉求,并向法院就此事故造成的损害出具相应的谅解及请求从轻处理的不可撤销书面材料。
协议签订时,**提交涉及赔偿依据的相关材料一份。
业主单位吉安市公路局319国道泰和大桥危桥改造工程管理部监督及督促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按照本协议条款执行。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两份,**持一份,业主单位吉安市公路局319国道泰和大桥危桥改造工程管理部持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江西**爆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经泰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竹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栩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