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25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区新营龙路西侧。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生,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季运增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