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36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办新营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37205430M。
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达飞、乔慧芝,均系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西街村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264276916A。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董事长。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193.37元;二、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93173.8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200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200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1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6元,减半收取计4378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均由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7月23日、2021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公积金、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济南市章丘区,10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两套,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不申请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Y××××别克牌、鲁AN××××梅赛德斯奔驰牌、鲁AY××××宝来牌汽车三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交或者不提交,自行承担查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12月10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经向该公司总经理询问,其表示公司目前无履行能力。
4.2021年12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要求线下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控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兵
审判员  姬艳花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