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77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办新营龙路西侧。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12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