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2执异69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法定代表人:高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敬斌,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新月沃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1号院3号楼地下3层02D。

法定代表人:罗村。

第三人:何卓宇,男,蒙古族,1985年7月22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在执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公司)与新月沃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沃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金融街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何卓宇为本案被执行人。

金融街公司称,申请人诉新月沃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18143号民事判决书,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该判决书于2020年2月29日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故申请人于2020年4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号为(2020)京0102执8343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查询的结果,被执行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两个股东罗村、何卓宇目前均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鉴于被执行人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而被执行人的两个股东并未缴清各自的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与何卓宇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金融街公司可在其能够进一步提供被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或通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2执异697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杨淑云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潇
书  记  员   唐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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