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8675号
申请执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法定代表人:高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玉树,北京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树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德盛福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2号楼二层282室。
法定代表人:高云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德盛福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德盛福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德盛福标识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8.5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德盛福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德盛福标识设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