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融街(惠州)某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1541号
原告:***,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融街(惠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1。
被告: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原告***与被告金融街(惠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钰营
书 记 员  林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