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16号
申请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金城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283066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科世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仁义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NPKLO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927642.8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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