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50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天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赵庄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713475268。
法定代表人:孙权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关镇后寺村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349449433Y。
法定代表人:赵殿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大东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173394853D。
法定代表人:姚永峰。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天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丁天祥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