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天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州市天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505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天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赵庄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713475268。
法定代表人:孙权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关镇后寺村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349449433Y。
法定代表人:赵殿军,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铭,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天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丁天祥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