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5613号
原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双桂路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26577034。
法定代表人:丁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励,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05771992294。
法定代表人:王姗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松林路111号8栋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95333974N。
法定代表人:王航。
原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61元,由原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代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