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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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0062号
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盐气化工园区北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874378X0。
法定代表人:周俊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刚、冉绍晖,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双桂路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26577034。
法定代表人:丁进,总经理。
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1元,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重庆粤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