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5财保144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26577034。
法定代表人丁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渝0155执保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担保财产。
经审查,案件已审结,本院作出(2017)渝0155民初60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人***胜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