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4432880XR。
法定代表人:张弢,理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昌泽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边杖子村兴隆商铺12C号2东第18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89699578B
法定代表人:童楚迪,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巨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边杖子村兴隆商铺12C号2东第18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646219457。
法定代表人:童凤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朝阳昌泽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巨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1302诉前调确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昌泽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巨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朝阳温诺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随本清,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朝阳温诺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朝阳昌泽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巨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昌泽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巨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彦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