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448号
原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余林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现住所地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王颖
人民陪审员苗华
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