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恒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恒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水投锦襄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许昌恒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迎宾路与汝河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晓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投锦襄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聚集区阿里山路与襄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许昌恒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投锦襄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许昌恒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昌恒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计5560元。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薛宝龙
人民陪审员  黄文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