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103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7号。负责人:陈超华,行长。
被申请人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2号20层2004号。
法定代表人衡彦冰。
被申请人衡彦冰,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赵建翔,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屠长杰,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衡兴海,男,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常绍菊,女,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吕海乾,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宛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单元18层1814号。
法定代表人吕海乾。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衡彦冰、赵建翔、屠长杰、衡兴海、常绍菊、吕海乾、河南省新宛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70294.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衡彦冰、赵建翔、屠长杰、衡兴海、常绍菊、吕海乾、河南省新宛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70294.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