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77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董琢理,行长。
被执行人:衡娟(曾用名衡彦冰),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9号楼东单元2303。
法定代表人:衡娟。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438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衡娟名下有都市高尔夫牌(车牌号:豫G×××××)车一辆,因该车剩余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控制,故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向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5月20日前往郑州市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19年5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下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12日委托封丘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衡娟财产线索,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7月23日、8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按在执行过程中,将担保人边彩霞、刘元君名下位于封丘县××××东(封房权证封私登字第××号、封房权证封私登字第××号)予以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
截止2019年9月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做了终本约谈,本院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衡娟、河南裕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