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590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107辅道东机动车检测中心北邻、联诚物流东邻。
法定代表人,常元庆。
被执行人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财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8620034U。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申请执行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终23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27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20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终2316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