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2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群、***,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上诉人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美丽
审判员*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