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107辅道东机动车检测中心北邻、联诚物流东邻。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旭泰建筑设备商行(以下简称旭泰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众核公司未与旭泰商行签订过租赁合同。案涉租赁设备用于何处、用了多少,众核公司均不清楚。众核公司对旭泰商行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上显示的所有人员均不认识。***也认可合同是**找人谈妥后,***签字。众核公司已提交的2018年9月27日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一份,证明**私刻众核公司的**而被公安机关立案,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二、众核公司从未授权***代为签订任何合同。***在原审答辩中也自认其是替众核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现场的。因此,**与***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其二人是签订租赁合同的实际行为人,是租赁物资的实际使用人。租赁合同的相关义务应由其二人自行承担,与众核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查明事实,对本案再审。 旭泰商行提交意见称,一、租赁合同首部写有众核公司名称,尾部加盖有众核公司的**。根据已生效判决,众核公司与平煤神马公司郑州分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众核公司系涉案工地的实际承建单位。旭泰商行提交的出入库单均显示涉案工地名称,众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亦当庭认可众核公司实际使用了旭泰商行的物资,并有众核公司指定的委托提货人签名确认。二、众核公司与平煤神马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也是委托代理人***以众核公司名义签订的,且后期承建所产生的工程款也是众核公司领取的。三、虽然众核公司就其**进行了报案,但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尚未定论,故无法证明众核公司**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众核公司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同意旭泰商行的意见。 **同意旭泰商行与***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众核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不应对案涉租赁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一栏为众核公司,落款处加盖有众核公司**,及***的签名。旭泰商行提交的案涉租赁物出库单、入库单上承租单位均填写有**工地,***作为众核公司的代理人认可案涉租赁物实际用于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作为委托代理人以众核公司的名义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中亦加盖有众核公司**及***签名。结合上述证据,原审认定旭泰商行有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的行为代表了众核公司并无不妥。 二、关于众核公司称**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系**私自伪造,公安对此已经立案侦查的理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是案涉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也不能证***商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众核公司与**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知晓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众核公司应依据《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利息及返还租赁物等责任,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众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众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尚可 书记员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