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明仕装饰有限公司

开封市明仕装饰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2494号
原告:开封市明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城名都**楼B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81748083N。
法定代表人:雷一鸣。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5年11月2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北郊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3300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明仕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开封市明仕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门款人民币782367元整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月息二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博紫园入户门及储藏室门订购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在其开封市复兴大道以北博路以西世博紫园项目工程中1号楼至7号楼的房屋以及物业房屋提供安装防火门、防盗门若干,后原告按照约定在2017年9月将房屋门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经审查查明,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名称,经核实无此单位,属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封市明仕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司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