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终2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头(天泰建材市场一区外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利广,男,汉族,1976年0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利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中,加盖有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2015年4月20日借条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及裁判结论的认定。对于该关键性证据,在一审中,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即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并明确表示从未向冯利广出具该借条,对此一审应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对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进行法律释明,必要时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志鹏
审 判 员 冯 雪
审 判 员 闫文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超山
书 记 员 王玉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