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为娜。
第三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0000元,第三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18)豫061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且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