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61号驳回其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审查原告提交借条的真伪,就以借条约定行使管辖权,明显错误。2、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一审法院违背事实,错误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冯利广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上诉人河南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该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