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8995号之一
原告: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顺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11元,由原告苏州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