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执177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内。
经营者:陈礼明。
被执行人:湖北银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鄢国兵。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明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银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本息199,2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1民初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