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恢2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於小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善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8)鄂11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在黄冈捷瑞物流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已向黄冈捷瑞物流有限公司下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租金收入的裁定及通知书;
3.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已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黄冈市黄州区××村的土地使用权,属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
4.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车辆;
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已处置,其他财产暂不宜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卢丽娟
审判员  刘一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