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966号
申请人: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行政服务中心12015、12016、12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570487142。
法定代表人:於小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084840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黄冈市黄州区禹王办东湖村的土地使用权(黄冈国用[2004]第210000018-2号)价值4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冈安必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黄冈市黄州区禹王办东湖村的土地使用权(黄冈国用[2004]第210000018-2号)价值400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广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