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2民初698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路顶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4986C。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22594725。
法定代表人:韩小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昱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被告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昱以欲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胡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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