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1民初5944号
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杜软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计1868元,由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于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