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港区兴忠金属加工厂、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9695号
原告:泉港区兴忠金属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2XU3854B。
登记经营者:庄怡芳,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实际经营者:庄学忠,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花,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剑梅,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里厝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61434066。
法定代表人:杜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泉港区兴忠金属加工厂与被告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港区兴忠金属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港区兴忠金属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杨国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清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