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61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住福建省宁化县滨江壹号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恒筹,福建葛忠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星光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61434066。
法定代表人:杜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和被告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张德生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9元,减半收取计2404.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河勤
人民陪审员  张根荣
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灵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