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泓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财保15号
申请人:福建省泓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福路22号红树林文创公园。
法定代表人:陈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里厝32号。
法定代表人:杜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省泓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开户账号为××××的存款,保全的数额以X元为限。申请人福建省泓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X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泓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申请对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省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开户账号为××××的存款(以X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由福建省泓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玫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美榕
书 记 员 洪艺玲
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