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1民初11号之一
原告: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金山开发区金山三路(高世雄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551687291Q。
法定代表人:陈超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钏,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一行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0524848014。
法定代表人:杨理天,执行董事。
原告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6元,保全费4196元,由原告高州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庆华
人民陪审员  邓文红
人民陪审员  李晓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惠华
速 录 员  刘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