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财保2号
申请人:德宏名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PBBCX76,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39号T-7。
法定代表人:钟理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梅,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0524848014,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区第五小区第一行11号。
法定代表人:杨理天。
被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RG3U4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广福路广福小区西一区13栋4单元101室。
负责人:吴兴隆。
被申请人:芒市勐巴娜西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72692916U,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法定代表人:刘奎。
申请人德宏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的账户4400********(查封价值以1400000元为限);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路支行账户5305********(查封价值以400000元为限);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芒市勐巴娜西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的账户2413********(查封价值以100000元为限)。申请人德宏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163266390156957××××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宏名都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的账户4400********(价值以14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被申请人广东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路支行的账户5305********(价值以4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芒市勐巴娜西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行的账户2413********(价值以1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四、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宏名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立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