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航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恩在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074号
原告:凉山州恩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如杰,执行洞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全兵,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黄宣文,职务不详。
原告凉山州恩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凉山州恩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恩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凉山州恩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7元,减半收取22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