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航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文汇小区20栋2号。
法定代表人:黄宣文。
被执行人:成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单元5层2509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涛。
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大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小额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并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说各日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