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103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棋,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黄宣文,经理。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计1635.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时雨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樊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