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94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黄宣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倩,四川知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但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青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