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248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文汇小区20-2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1X99K
法定代表人:黄宣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被告四川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