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7752号
原告:鑫金诚防腐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鑫金诚防腐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闽0203民初17752号。原告***与被告鑫金诚防腐工程(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闽0203民初17712号。因***先以鑫金诚防腐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鉴于两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仲裁裁决结果分别提起的诉讼,两案的处理结果存在相互关联性,应统一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6)闽0203民初17712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6)闽0203民初17712号案件一并审理。
审判员冯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